(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会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宣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增强党对信访事情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事情,坚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事情。
第三条 信访事情是党的群众事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事情,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事情人员接受群众监督、革新事情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信访事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增强和革新人民信访事情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效劳党和国家事情阵势,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增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信访事情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事情各方面和全历程,确保正确政治偏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体贴群众痛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事情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治理、分级卖力,谁主管、谁卖力。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会见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下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流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事情,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效劳。
第二章 信访事情体制
第七条 坚持和增强党对信访事情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事情联席集会协调、信访部分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事情花样。
第八条 党中央增强对信访事情的统一领导:
(一)强化政治引领,确立信访事情的政治偏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
(二)制定信访事情目标政策,研究安排信访事情中事关党和国家事情阵势、社会和谐稳定、群众权益包管的重大革新步伐;
(三)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事情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事情步队,为信访事情提供组织包管。
第九条 地方党委领导外地区信访事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事情的目标政策和决策安排,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事情的安排要求,统筹信访事情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催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事情。
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按期听取信访事情汇报,剖析形势,安排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条 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事情的安排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增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实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庞大信会见题。
第十一条 中央信访事情联席集会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卖力全国信访事情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催促落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剖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二)催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事情的目标政策和决策安排;
(三)研究信访制度革新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研究安排重点事情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五)领导组织信访事情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事情;
(六)指导地方各级信访事情联席集会事情;
(七)担负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央信访事情联席集会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分卖力同志担当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卖力同志加入。中央信访事情联席集会办公室设在国家信访局,担负联席集会的日常事情,催促检查联席集会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二条 中央信访事情联席集会凭据事情需要召开全体集会或者事情集会。研究涉及信访事情革新生长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实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央信访事情联席集会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联席集会确定的事情任务和议定事项,实时报送落实情况;实时将本事域重大敏感信会见题提请联席集会研究。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访事情联席集会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卖力外地区信访事情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催促落实,协调解理爆发在外地区的重要信会见题,指导下级信访事情联席集会事情。联席集会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政府卖力同志担当。
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凭据信访事情形势任务,实时调解成员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剖析研判、重大信会见题协调解理、联合督查等事情机制,提升联席集会事情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凭据事情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效劳处可以建立信访事情联席集会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按期研究外地区信访事情,协调解理爆发在外地区的重要信会见题。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分是开展信访事情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会见题;
(三)催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应信访信息,剖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事情;
(六)提出革新事情、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担负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分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凭据信访事情形势任务,明确卖力信访事情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分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规模内的信访事情,凭据划定实时受理治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会见题,增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事情的指导。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加入信访事情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事情者等作用,反应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应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实时有效化解。
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效劳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生长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解理化解爆发在外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增强信访部分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事情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步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分主要卖力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事情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增强干部教育培训。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事情岗位锤炼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为信访事情提供须要的支持和包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接纳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应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接纳前款划定的形式,反应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宣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点、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所在、盘问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法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合或者网站宣布与信访事情有关的党内规则和执法、规则、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当的相关事项。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按期接待群众来访、按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事情机制,凭据事情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会见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攻击抨击信访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接纳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接纳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纪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质料内容的真实性卖力,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治理的,信访人在划按期限内向受理、治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人接纳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合提出。
信访人接纳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凭据执规律则划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分提出。
多人接纳走访形式提出配合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凌驾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外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应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增强信访事情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实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便当信访人盘问、评价信访事项治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分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挂号,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划分凭据下列方法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事情部分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实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事情人员的,凭据“属地治理、分级卖力,谁主管、谁卖力”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响治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治理,要求其在指定治理期限内反响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分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分依法处理;对走访反应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分反应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凭据治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分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挂号;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规模的,应当见告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规模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见告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规模的,应当见告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就地见告的,应当就地书面见告;不可就地见告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见告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分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规模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见告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规模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分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质料。
政法部分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见告凭据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配合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配合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配合的信访事情联席集会协调解理。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来由置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取消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实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分和本级信访事情联席集会办公室,在职责规模内依法实时接纳步伐,避免不良影响的爆发、扩大。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分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分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历程中应当遵守执法、规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正当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合周围、公共场合不法聚集,围堵、攻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梗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事情人员,不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破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合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可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合;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利用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波折国家和公共宁静的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治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事情人员应当凭据各自职责和有关划定,凭据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实时就地解决群众正当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事情人员治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效劳,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增强教育疏导,实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搪塞、拖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凭据诉讼与信访疏散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疏散出来,由有关政法部分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事情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对信访人反应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接纳或者部分接纳,并予以回复。
信访人反应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或者对革新事情以及;ど缁峁怖嬗行⒕吹,应当凭据有关划定给予奖励。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事情,主入耳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第三十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治理和反响。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分应当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分通报反应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卖力同志和分担组织(人事)事情的卖力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分应当凭据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划定进行治理。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质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划分凭据下列方法治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执法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执法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凭据执规律则划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分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と松砣ɑ蛘吖ひ等ǖ日比ㄒ嬷霸鸬,依法履行或者回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考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庞大、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执规律则依据:
(一)请求事实清楚,切合执法、规则、规章或者其他有关划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执法依据的,应看成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凭据或者不切合执法、规则、规章或者其他有关划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催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事情。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历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规则强制性划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规模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息争。经调解、息争告竣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息争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 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划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庞大的,经本机关、单位卖力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治理期限,但延恒久限不得凌驾30日,并见告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平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回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治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回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平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回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凭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划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盘算在前款划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分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解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执法、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步伐,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机关、单位在治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见告或者资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切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分应当凭据划定给予司法救助。
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下层党组织和下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事情。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事情、落实信访事情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信访事情联席集会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分应当凭据事情需要开展督查,就发明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分进行反响,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分应当将疑难庞大信会见题列入督查规模。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实时就地解决信会见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事情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规模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在信访事情中作出突出结果和孝敬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凭据有关划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在信访事情中履职不力、保存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事情联席集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分发明有关机关、单位保存违反信访事情划定受理、治理信访事项,治理信访事项推诿、搪塞、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实时督办,并提出革新事情的建议。
对事情中发明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实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对在信访事情中推诿、搪塞、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结果的机关、单位及其事情人员,应当向有治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信访部分提出的革新事情、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响接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分应当体例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分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
(二)党委和政府信访部分转送、交办、督办情况;
(三)党委和政府信访部分提出革新事情、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接纳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凭据巡视巡察事情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分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卖力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事情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会见题,需要巡视巡察事情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爆发,造成严重结果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逾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权益;
(二)应看成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权益;
(三)适用执法、规则过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当权益;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分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挂号、转送、交办而未凭据划定挂号、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纠正;造成严重结果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纠正;造成严重结果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凭据划定挂号;
(二)对属于其职权规模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未在划按期限内书面见告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第四十五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纠正;造成严重结果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推诿、搪塞、拖延信访事项治理或者未在划按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二)对事实清楚,切合执法、规则、规章或者其他有关划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分提出的革新事情、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敷、落实不力,导致问题恒久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事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纠正;造成严重结果的,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看待信访人态度卑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历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理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实时接纳须要步伐;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质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六)攻击抨击信访人;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划定的,有关机关、单位事情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执规律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接纳须要的现场处理步伐、给予治安治理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信访局卖力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