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龙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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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廉政规则 宣布时间:2023-12-28 10:43:01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会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宣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会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宣布)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和适用规模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 ,严肃党的纪律 ,纯洁党的组织 ,包管党员民主权利 ,教育党员遵纪守法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包管党的理论、路线、目标、政策、决议和国家执规律则的贯彻执行 ,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和增强党的全面领导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焦点、全党的焦点职位 ,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焦点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弘扬伟大建党精神 ,坚持自我革命 ,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目标 ,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 ,推动解决大党独吞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 ,全面增强党的纪律建设 ,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再起伟业提供坚强纪律包管。

  第三条 党章是最基础的党内规则 ,是管党治党的总规则。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 ,牢固树立政治意识、阵势意识、焦点意识、看齐意识 ,始终坚定门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 ,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 ,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 ,模范遵守国家执规律则。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事情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步伐、严的气氛恒久坚持下去 ,增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治理和监督 ,把纪律挺在前面 ,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 ,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 ,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党章、其他党内规则和国家执规律则为准绳 ,执纪执法领悟 ,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区别差别情况 ,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 ,应当凭据划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 ,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 ,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经?古篮妥晕遗 ,实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 ,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解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大都;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解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少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 ,违反国家执规律则 ,违反党和国家政策 ,违反社会主义品德 ,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依照划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 ,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 ,问题线索反应集中、群众反应强烈 ,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糜烂案件 ,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取消党内职务;

  (四)留党观察;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关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 ,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关于严重违犯党纪、自己又不可纠正的党组织 ,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 ,凭据情节严重的水平 ,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 ,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当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十一条 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是指取消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关于在党内担当两个以上职务的 ,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准时 ,应当明确是取消其一切职务照旧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取消其一个职务 ,必须取消其担当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取消其两个以上职务 ,则必须从其担当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取消。关于在党外组织担当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取消其党外职务。

  关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 ,审查后依照本条例划定应当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的 ,应当凭据其原任职务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关于应当受到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可是自己没有担当党内职务的 ,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 ,在党外组织担当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取消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或者依照前款划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 ,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当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观察处分 ,分为留党观察一年、留党观察二年。关于受到留党观察处分一年的党员 ,期满后仍不切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 ,应当延长一年留党观察期限。留党观察期限最长不得凌驾二年。

  党员受留党观察处分期间 ,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观察期间 ,确有悔改体现的 ,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明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观察处分 ,其党内职务自然取消。关于担当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取消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观察处分的党员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 ,不得在党内担当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也不得推荐担当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划定禁绝重新入党的 ,依照划定。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 ,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 ,党组织应当凭据划定给予组织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观察以上处分的 ,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关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组成员 ,除应当受到取消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 ,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关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 ,应当逐个审查。其中 ,切合党员条件的 ,应当重新挂号 ,并加入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切合党员条件的 ,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纠正 ,经教育仍无转变的 ,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 ,依照划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自己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开端核实、立案审查历程中 ,能够配合核实审查事情 ,如实说明自己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执法追究的问题 ,经查证属实 ,或者有其他立功体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爆发;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规则划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凭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划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关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可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划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划定的 ,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 ,应看成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 ,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 ,或者予以诫勉 ,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结果 ,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 ,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 ,又被发明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规则划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 ,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 ,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 ,是指在本条例划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划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层次的违纪行为 ,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划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划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应当合并处理 ,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冒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 ,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划定的违纪组成要件全部包括在另一个条款划定的违纪组成要件中 ,特别划定与一般划定纷歧致的 ,适用特别划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配合故意违纪的 ,对为首者 ,从重处分 ,本条例另有划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 ,凭据其在配合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划分给予处分。

  关于经济方面配合违纪的 ,凭据个人加入数额及其所起作用 ,划分给予处分。对配合违纪的为首者 ,情节严重的 ,凭据配合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 ,应当凭据其在配合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 ,对具有配合故意的成员 ,按配合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 ,凭据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划分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法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法的党员 ,应当凭据划定给予党纪处分 ,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执法有机融合 ,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明党员有贪污行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执法涉嫌犯法行为的 ,应当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明党员有刑规则定的行为 ,虽不组成犯法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 ,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治理等违法行为 ,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 ,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治理、国有资产治理、政府采购治理、金融治理、财务会计治理等财经运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 ,严重松弛党的形象行为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明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法的 ,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并凭据划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 ,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拘捕的 ,党组织应当凭据治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凭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 ,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 ,应当实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法情节轻微 ,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分的 ,应当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法 ,被单处分金的 ,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法被依法判处刑规则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法 ,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法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 ,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关于个体可以不开除党籍的 ,应当比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划定 ,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党组织应当凭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 ,依照本条例划定给予党纪处分 ,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可以凭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 ,经核实后依照划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 ,党员依法受到免职以上处分的 ,应当依照本条例划定给予取消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执规律则、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 ,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 ,依照划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 ,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 ,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爆发影响的 ,党组织应当凭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划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可以保存预备党员资格的 ,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 ,应当区别情况作来由置: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 ,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党组织应看成出决定 ,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划定的情况外 ,下落不明时间凌驾六个月的 ,党组织应当凭据党章划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来由分决定前死亡 ,或者在死亡之后发明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 ,关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 ,开除其党籍;关于应当给予留党观察以下处分的 ,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规模内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规模内 ,对主管的事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结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规模内 ,对应管的事情或者加入决定的事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对造成的损失或者结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 ,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 ,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开端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 ,或者在谈话函询、开端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当职级、单独职务序列品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随处分 ,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品级进行调解的 ,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划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盘算经济损失应当盘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工业损失 ,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种种开支、用度。立案后至处理前连续爆发的经济损失 ,应当一并盘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关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 ,应当予以接收 ,并凭据划定收缴或者返另有关单位、个人。

  关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 ,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分、单位凭据划定予以纠正。

  关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划定处理的党员 ,经视察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 ,依照本条划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 ,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下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自己宣布 ,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 ,并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质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关于受到取消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还应当在一个月内治理职务、人为、事情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换手续;涉及取消或者调解其党外职务的 ,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实时取消或者调解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 ,经作出或者批准作来由分决定的组织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治理期限。治理期限最长不得凌驾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 ,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平的 ,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划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随处分 ,影响期满后 ,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 ,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划定的其他党内规则 ,可是中共中央宣布或者批准宣布的其他党内规则有特别划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差别党中央坚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结果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 ,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 ,果真宣布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阻挡四项基来源则 ,阻挡党的革新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宣布、播出、刊登、出书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条子件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 ,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果真宣布违背四项基来源则 ,违背、歪曲党的革新开放决策 ,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目标 ,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 ,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宣布、播出、刊登、出书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条子件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作、出售、流传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 ,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 ,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 ,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破裂党的运动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加入秘密集团或者加入其他破裂党的运动的 ,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运动 ,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运动捞取政治资本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导致外地区、本部分、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 ,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搞投机钻营 ,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充当政治骗子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自己主政的地方或者分担的部分自行其是 ,搞山头主义 ,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目标 ,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党中央决策安排只亮相不落实 ,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安排不坚决 ,打折扣、搞变通 ,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结果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掉臂党和国家阵势 ,搞部分或者地方;ぶ饕宓 ,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 ,违背新生长理念、背离高质量生长要求 ,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 ,内外纷歧 ,阳奉阴违 ,欺上瞒下 ,搞两面派 ,做两面人 ,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流传政治谣言 ,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卑劣 ,匿名诬告 ,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 ,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六十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宣布主张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不凭据有关划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六十二条 滋扰巡视巡察事情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抗组织审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质料;

  (三)容隐同案人员;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 ,掩盖事实;

  (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第六十四条 组织、加入阻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目标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运动的 ,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 ,阻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目标政策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园地等方法支持上述运动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加入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运动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加入旨在阻挡党的领导、阻挡社会主义制度或者仇视政府等组织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加入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加入人员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加入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加入民族破裂运动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运动阻挡党的理论、路线、目标、政策和决议 ,破坏民族团结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 ,应当增强思想教育 ,要求其限期纠正;经党组织资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 ,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 ,予以除名;加入利用宗教搞煽动运动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运动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加入迷信运动或者个人搞迷信运动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加入人员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故障党和国家的目标政策以及决策安排的实施 ,或者破坏党的下层组织建设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主干分子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加入人员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加入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体现的 ,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 ,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果真宣布阻挡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条子件的 ,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运动中 ,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卑劣影响 ,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 ,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等过失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 ,放任不管 ,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古板和事情老例等党的规则 ,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结果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 ,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 ,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派、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 ,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 ,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 ,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划定 ,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 ,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划定的行为 ,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划定处理。

  改动、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过失的 ,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体现好 ,或者在事情中作出突出孝敬的 ,给予严重警告、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划定组织、加入自发建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运动;

  (二)在执法划定的投票、选举运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运动 ,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规则和有关章程运动。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 ,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事情中 ,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解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划定行为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结果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事情中 ,搞好人主义 ,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解;

  (二)以组织调解取代党纪政务等处分;

  (三)其他避重就轻作来由置行为。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扬 ,授予学术称呼和征兵、安顿退役军人等事情中 ,隐瞒、歪曲事拭魅真相 ,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划定为自己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 ,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呼或者其他利益的 ,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 ,波折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 ,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质料私自扣压、销毁 ,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 ,造成不良结果;

  (三)压制党员申诉 ,造成不良结果 ,或者不凭据有关划定处理党员申诉;

  (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 ,造成不良结果。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攻击抨击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的划定 ,接纳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切合党员条件的人生长为党员 ,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划定程序生长党员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划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恒久居留许可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划定治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 ,或者未经批准收支国(边)境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保存擅自变换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凌驾批准规模出国(境)行为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 ,或者从事外事、秘密、军事等事情的党员违反有关划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 ,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凌驾六个月的 ,凭据自行脱党处理 ,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条子件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付与的权力 ,清正廉洁 ,阻挡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阻挡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 ,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事情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事情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自己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事情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事情但领取明显凌驾同职级标准薪酬 ,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 ,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凌驾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 ,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凌驾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 ,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治理和效劳工具的钱款、住房、车辆等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运动获取大额回报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运动安排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划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种种消费卡(券) ,或者违反有关划定收支私人会所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划定从事营利运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运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划定从事营利运动的行为。

  利用加入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事情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置信托产品、基金等方法非正S ,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违反有关划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 ,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特别利益的 ,依照第一款划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务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资助谋取利益的 ,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划定接受原任职务统领的地区和业务规模内或者与原事情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 ,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统领业务或者与原事情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运动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观察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划定担当上市公司、基金治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运动谋取利益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 ,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违反有关划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统领的地区和业务规模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运动 ,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划定行为的 ,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凭据划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 ,其自己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解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平从组织调解职务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划定经商办企业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事情、生活包管制度 ,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自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事情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派、购置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侵占非自己经管的公私财物 ,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法侵占公私财物 ,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酬金接受效劳、使用劳务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将应当由自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事情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用度 ,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 ,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 ,违反有关划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 ,时间凌驾六个月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运动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运动的 ,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划定组织、加入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运动 ,或者用公款购置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划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 ,借机旅游;

  (三)加入所治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运动 ,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治理划定 ,超标准、超规模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划定配备、购置、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治理划定的行为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集会运动治理划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集会的景物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种种节会、庆典运动;

  (三)其他违反集会运动治理划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扬、创立示范运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扬、创立示范运动收取用度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治理等划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合供个人使用;

  (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治理等划定行为。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划定行为的 ,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规模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用度 ,加重群众担负;

  (二)违反有关划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分群众;

  (三)克扣群众财物 ,或者违反有关划定拖欠群众钱款;

  (四)在治理、效劳运动中违反有关划定收取用度;

  (五)在治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预生产经营自主权 ,致使群众工业遭受较大损失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包管、社会救助、政策帮助、救灾救济款物分派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正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 ,或者纵容涉黑涉厄运动、为黑恶势力充当“;ど 钡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划定能解决而不实时解决 ,庸懒无为、效率低下 ,造成不良影响;

  (二)对切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 ,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看待群众态度卑劣、简单粗暴 ,造成不良影响;

  (四)弄虚作假 ,欺上瞒下 ,损害群众利益;

  (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工业和群众生命工业受到严重威胁时 ,能救而不救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取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凭据划定果真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 ,侵犯群众知情权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划定行为的 ,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事情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事情中不卖力任或者疏于治理 ,贯彻执行、检查催促落实上级决策安排不力 ,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工业造成较大损失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关于到任前已经保存且属于其职责规模内的问题 ,消极回避、推卸责任 ,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事情中不敢斗争、不肯继续 ,面对重大矛盾冲突、;蚜僬笸怂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结果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外貌;

  (二)纯粹以集会贯彻集会、以文件落实文件 ,在实际事情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 ,不作深入视察研究 ,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划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覆按核等事情中搞层层加码、太过留痕 ,增加下层事情担负;

  (六)事情中其他形式主义、权要主义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运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治理事情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布道育、监督治理职责 ,导致餐饮浪费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体例事情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结果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擅自凌驾“三定”划定规模调解职责、设置机构、审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

  (三)其他违反机构体例治理划定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事情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结果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凭据划定受理、治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理不力 ,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分提出的革新事情、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敷、落实不力 ,导致问题恒久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情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导致信访事项爆发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结果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 ,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告退 ,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 ,或者治理退休手续;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 ,不凭据划定给予党纪处分 ,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执规律则的行为 ,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 ,不凭据划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 ,不凭据干部治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治理和监管事情。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 ,或者在问责事情中严重不卖力任 ,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事情不卖力任致使所治理的人员叛逃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因事情不卖力任致使所治理的人员出逃、出走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 ,造成严重结果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事情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事情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 ,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事情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事情时纵容、唆使、体现、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划定干预和加入市场经济运动 ,有下列行为之一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加入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效劳等运动;

  (二)干预和加入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运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加入批办种种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加入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加入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派、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划定干预和加入司法运动、执纪执法运动 ,向有关地方或者部分探询案情、打招呼、说情 ,或者以其他方法对司法运动、执纪执法运动施加影响 ,情节较轻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有关划定干预和加入公共财务资金分派、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扬奖励等运动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凭据有关划定对干预和加入行为负有报告和挂号义务的受请托人 ,不凭据划定报告或者挂号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果真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事情中 ,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划定行为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法谋求自己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 ,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 ,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 ,或者擅自变换路线的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 ,冒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执法、执法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 ,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事情以及机关事情等其他事情中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初级趣味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爆发不正当性关系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爆发性关系的 ,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结果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在公共场合、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取消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观察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品德为的 ,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附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凭据本条例 ,结合各自事情的实际情况 ,制定单项实施划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凭据本条例 ,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步队的实际情况 ,制定增补划定或者单项划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卖力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 ,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 ,适用其时的划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 ,如果行为爆发时的划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 ,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 ,依照其时的划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爆发时的划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 ,依照其时的划定或者政策处理 ,可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 ,依照本条例划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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