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职务犯法解读——违法发放贷款罪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宣布时间:2019-12-12 18:00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划定了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事情人员违反国家划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事情人员违反国家划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划定从重处分。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划定处分。
“关系人的规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规则确定。”
一、本罪的主体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事情人员,单位也能组本钱罪。
凭据《全王法院审理金融犯法案件事情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法。
1.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分实施犯法行为的处理。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分的名义实施犯法,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分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法。不可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分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工业,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法,而凭据个人犯法处理。
2.单位犯法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法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卖力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法中具体实施犯法并起较着述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治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法中,关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衔命而加入实施了一定犯法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犯法中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凭据其在单位犯法中的职位、作用和犯法情节,划分处以相应的刑罚,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虽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法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层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分。
3.对未作为单位犯法起诉的单位犯法案件的处理。关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法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法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实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法单位增补起诉。如检察机关不增补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凭据指控的犯法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法中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罚分则关于单位犯法追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4.单位配合犯法的处理。两个以上单位以配合故意实施的犯法,应凭据各单位在配合犯法中的职位、作用巨细,确定犯法单位。
二、对“关系人”的理解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治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当高级治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关于“违反国家划定发放贷款”的理解
违反国家划定,主要是指违反《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治理步伐》、《信贷资金治理步伐》、《条约法》等有关信贷治理的划定。如依法应对借款人是否切合有关贷款的条件进行审查而不审查;依法应对借款人的信用品级以及借款的宁静性、正当性、赢利性进行视察、评估却不视察、评估;明知申请借款人不切合条件,仍然向其发放贷款等等。
四、关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理解
凭据《全王法院审理金融犯法案件事情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事情人员违反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造成10—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事情人员违反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关于用账外客户资金不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关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事情人员以牟利为目的,接纳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法,将资金用于不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关于单位实施违法发放贷款和用账外客户资金不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损失组成犯法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法的数额标准二至四倍掌握。
由于各地经济生长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凭据外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外地区掌握的具体标准。
五、追诉标准
凭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划定(二)》(公通字〔2011〕47号)第四十二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事情人员违反国家划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六、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事情人员违反职责划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1)主体差别。不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事情人员,单位和个人都能组本钱罪;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事情人员,国家机关不可组本钱罪。(2)侵犯的客体差别。不法发放贷款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治理秩序;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治理运动。(3)客观体现差别。不法发放贷款罪体现违反国家划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玩忽职守罪则体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政治影响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