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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掌握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

廉政建设 宣布时间:2020-07-21 09:24:35

解读政务处分法——

准确掌握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宣布时间:2020-07-06 06:16

 

  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划定 ,监察机关凭据监督、视察结果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创设政务处分制度 ,笼罩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内的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填补了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空白 ,是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应有之义。在监察规则定的基础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种类、处分期间 ,以及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 ,为监察机关精准开展政务处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执法依据。

  明确政务处分种类和相应的处分期间。1952年 ,政务院公布《国家机关事情人员奖惩暂行条例》 ,确立了公务员奖惩制度。1957年 ,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情人员的奖惩暂行划定》 ,确立了8种处分种类 ,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免职、开除留用观察、开除。1993年 ,国务院公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去掉了降职和开除留用观察 ,将处分确定为6种 ,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开除。今后 ,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均沿用了6种处分种类 ,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还对处分期间作了划定。2012年《事业单位事情人员处分暂行划定》划定的对事业单位事情人员的处分有4种:警告、记过、降低岗位品级或者免职、开除。在充分借鉴已有制度、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监察规则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开除等六类。《政务处分法》第七条划定的处分种类与监察法的划定坚持了一致 ,同时 ,第八条对差别种类政务处分划定了相应的政务处分期间 ,警告为六个月 ,记过为十二个月 ,记大过为十八个月 ,降级、免职为二十四个月。《政务处分法》划定的六类政务处分以及相应的政务处分期间 ,由轻到重 ,构建了完善的阶梯化的政务处分层次体系 ,切合政务处分实践事情的需要 ,也切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系统划定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政务处分适用规则是实施政务处分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 ,是增强政务处分严肃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制度包管。实践中 ,违法行为庞大多样 ,有的公职人员同时有多个违法行为 ,有的是配合实施违法行为 ,有的违法以后实时认识过失、积极配合视察 ,有的则有错不改、掩盖隐藏违法行为 ,等等。关于差别的违法情形 ,如何作来由置 ,既涉及政务处分的公正公正 ,也具有一定的政策导向作用。《政务处分法》在总结借鉴相关处分类党内规则和执规律则的基础上 ,系统划定了政务处分适用规则 ,包括配合违法行为的处分适用 ,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处分适用 ,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以及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适用 ,与刑罚、行政处分的衔接处理 ,处分合并的适用 ,以及处分期满自动解除等规则。这些处分适用规则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和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的原则 ,并彰显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引导作用。好比 ,第十一条划定 ,公职人员有主动交代自己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 ,配合视察、如实说明自己违法事实 ,主动接纳步伐 ,有效制止、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 ,以及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等情形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第十三条划定 ,公职人员有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 ,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扑灭证据 ,以及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等情形的 ,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第二十六条划定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 ,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体现 ,并且没有再爆发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品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 ,等等。《政务处分法》通过明确处分适用规则 ,引导和促使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真诚认错知错改错 ,积极配合视察事情。同时 ,也为视察机关顺利查清事实提供有利条件 ,节省人力物力 ,提高事情效率。

  精准开展政务处分事情。政务处分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 ,对公职人员有重要影响 ,应当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 ,包管政务处分质量和效果。这就要求监察机关要准确运用《政务处分法》划定的处分适用规则 ,合理掌握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 ,着力提高政务处分事情的精准性。在开展处分事情中 ,要做到既坚持原则、严肃追责 ,又区别情况、分类处理 ,凭据公职人员违法的差别情况 ,准确区分问题性质、责任巨细、过错轻重和危害水平等 ,确定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种类。关于切正当定从轻、减轻或免予、不予处分条件的 ,要从宽处理 ,给以悔改自新的时机;关于具备法定从重处分情节的 ,要从重处分 ,绝不迁就手软;关于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要综合判断其客观危害、主观恶性和社会影响 ,进行整体评价;关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且知错悔错、主动交代、配合视察的 ,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关于受到刑事处分的 ,要准确区分情况 ,给予免职或开除处分。

  政务处分事情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监察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进行政务处分自己不是目的 ,而是要促使公职人员警醒和纠正。要通过精准开展政务处分 ,真正起随处分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 ,增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牢记初心使命、依法履职尽责 ,实现政治效果、执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规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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