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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元旦、春节将至,从以往查处的案例来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仍是重复泛起的“常见病”,易发多发的“节日病”,纪检监察机关对此应高度重视,深挖细查、仔细甄别,结合收受行为的危害性、时机、数额等因素准确定性和处理,释放紧盯不放、一抓究竟的强烈信号。
一、准确评价收受行为的危害性
凭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及刑法第十三条等划定,社会危害性是追究收受人员纪律、执法责任的条件之一,也是立法对收受行为予以否定评价的基础。鉴于人情往来在我国保存历史、文化、民俗等基础,评价某一收受礼品礼金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以事实为凭据,结合收送双方关系、收受数额等因素综合认定,精准权衡。对确属正常礼尚往来的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因缺乏社会危害性这一基础,不可认定为违纪违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定性为违规受礼或受贿等。对有关收受行为不宜界定为违规受礼等违纪或者受贿等职务违法犯法的,如违反群众纪律,向治理效劳工具收取财物或吃拿卡要,应依据有关划定予以定性处理。
二、辩证看待收送双方关系
赠送、收受礼品礼金,多爆发于熟人甚至亲属之间,但不可因为收送双方的关系密切而否定保存违纪违法的可能,反而正是关系密切才涤讪了收受礼品礼金的心理基础。对双方关系的认定,应当准确界定双方的相互独立性,准确认定和厘清赠送方、实施人及利益归属等问题。收受具有配合利益的一方如妻子、子女、特定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因其具有配合的利益,收受行为并未脱离其配合利益,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可认定为违纪违法。与配合利益人配合收受他人礼品礼金,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划分追究各自的责任。对收受其他人的礼品礼金,在排除人情往来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违纪违法甚至犯法,其中包括收受具有配合利益的伉俪等人代表其所在单位所送的礼品礼金的,要通过区分具体实施人与赠送人的身份差别而准确定性。
三、准确界准时间节点的影响
有些人员趁逢年过节之机,借看望、慰问之名行“围猎”之实,公职人员以“人情往来”作“遮羞布”而坦然收受。对这种收受行为,应当从行为实质而非纯粹从爆发时间定性处理,既不可因其爆发于人情往来集中的时间段而认定为人情礼节,也不可因此将受贿降格认定为违规受礼。同样,对利用职务便当接受请托前、中、后期的收受行为,也应从实质上判断。对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历程中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对谋利之后仍然收受他人财物包括离职后仍然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凭据“两高”《关于治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划定,也认定为受贿。对接受请托之前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凭据“两高”《关于治理贪污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划定,累计凌驾1万元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未凌驾1万元的,笔者认为应当基于对公正执行公务可能爆发的影响而认定为违规受礼。
四、精准确定违纪违法的数额
关于侵害群众利益、收受礼品礼金的行为,党和国家一直零容忍并且三令五申予以禁止。《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划定》第四条第一款也划定,领导干部接受第二条所列的治理和效劳工具等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岂论数额几多,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告退、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杉,数额几多并不是认定是否组成违纪违法以及组成何种违纪违法的依据。关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礼品礼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抵达刑事立案标准的应认定为受贿犯法,其中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未抵达立案标准的,应认定为受贿违法,不可因为数额小而否定权钱交易的实质,进而作出违规受礼或者人情往来的认定;也不可因礼品(如烟酒)被消费等缘故导致其价值无法确定,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而认定为违规受礼或者不作违纪违法认定。对双方互有赠送的,要综合考虑时间、数额、原因等因素准确认定收送行为的实质,既不可因为相互保存赠送行为而直接否定违纪违法犯法事实,也不可以数额简单冲抵了之。
五、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案财物
凭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刑法第六十四条等划定,对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应当予以收缴。对物品尚存而价值不确定的应当进行价格认证并结合物品的升值或者损耗的情况,确定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折款上交。对物品灭失的,应当责令退赔,其中能够证明其具体价值的,按该价值退赔;不可精确确订价值的,应当依据可推测的合理价值确定。对确实无法得出灭失物品合理价值的,应当凭据事实认定的证据标准确定该事实是否保存,其中证据保存重大矛盾又无法解决的,应当不予认定;证据保存一定矛盾,但足以证明保存收受的基本事实的,可以在对有关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对涉案物品依据挂号上交的有关划定予以治理。